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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購資金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2000年11月09日 00:00 來源: 【打印】 
深圳市政府采購資金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政府采購支出的資金財務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和預算單位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活動的資金財務管理。采用采購卡采購物
資的貨款支付,按原辦法不變。
第三條 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事業(yè)收入。
預算內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切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jù)國家法
律、法規(guī)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
政性資金。
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采購單位(即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物資或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yè)
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集中采購的,深圳市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是采購人。
第五條 政府采購支出,包括支付給供應人的資金和支付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手續(xù)
費。
第二章 資金支付
第六條 采購資金屬預算內的,按《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財政部門向供應人直接支付。凡
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報價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單位憑深圳市政府采購預算
通知書、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收款通知書(指拼盤采購由單位負擔部分)、中標通知書、采購
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到財政部
門辦理付款手續(xù)。
第七條 按《條例》規(guī)定可以不實行招標的,采購單位憑深圳市政府采購預算通知書、
深圳市政府采購特例批復通知書、采購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
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到財政部門辦理付款手續(xù)。
第八條 采購資金全部由預算外資金、事業(yè)收入支付的,由資金的管理部門憑中標通知
書、采購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等有關資料向供應人支付價款。
第九條 采購資金由預算內資金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或事業(yè)收入共同分擔而進行的物資、
服務采購,統(tǒng)稱為拼盤采購。凡經財政部門核準應由單位負擔部分,在開標前10日,采購
單位必須將應負擔的款項劃入政府采購專戶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帳戶。招標采購完畢后,
由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按本辦法第六條所要求的資料,代采購單位全額支付其應負擔部分;
中標價減去單位負擔部分的差額,由財政部門從預算資金中直接撥付給供應人。
第十條 當采購項目經采購人驗收合格,并支付全部采購資金后,三個工作日內,分別
由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按撥付的預算資金數(shù)額,開具《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政
府物料供應中心按代支付的資金數(shù)額,開具《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給采購單
位,據(jù)此入帳。
第三章 財務核算
第十一條 財務核算辦法。
一、采購單位將自籌資金劃入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帳戶時,作如下帳務處理:
(一)、行政公檢法司機關會計記:
借:暫付款——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費用(設備購置、修繕、業(yè)務費,下同)
貸:銀行存款
(二)、事業(yè)單位(合其他社會組織,下同)會計記:
借:其他應收款——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三)、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會計記: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政府采購款-X單位-X費用
二、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向供應人支付采購款項時,作如下帳務處
理:
(一)、財政業(yè)務部門會計記:
借:一般預算支出-X類-X款-X采購單位-X費-X供應人-政府采購款
貸:國庫存款
(二)、政府物料供應中心記:
借:其他應付款-X單位-X費-X供應人-政府采購款
貸:銀行存款
三、使用單位根據(jù)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政府
物料供應中心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及有關原始資料及時作如下帳務
處理:
(一)、凡由財政預算負擔部分(包括拼盤采購由財政負擔撥付部分),各單位按財政
相關業(yè)務部門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按如下記帳:
1、行政公檢法司單位記:
借:經費支出-X費
貸:撥入經費-X費一政府采購資金
2、事業(yè)單位記:
借:事業(yè)支出-X費
貸:財政補助收入-政府采購資金-X費
(二)、按政府物料供應中心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
1、行政公檢法司機關記: 借:經費支出-X費 貸:暫付款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
費
2、事業(yè)單位記: 借:事業(yè)支出——X費 貸:其他應收款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
費
(三)、全部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自籌的,采購單位憑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批準的采購計
劃、中標通知書核定的價款及有關資料,按現(xiàn)行財務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屬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同時記:
借:固定資產——X設備(分類詳細登記)
貸:固定基金
四、采購進口物品,如需用外匯資金支付的
凡由預算資金安排部分,由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憑核準的采購計劃、中標通知書、采購
合同、經批準的外匯額度等資料,將應配套的人民幣劃入采購單位帳上,由采購單位根據(jù)
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外幣兌換手續(xù),有關資金的支付、帳務處理按原辦法辦理。
全部由預算外資金或事業(yè)收入支付的,按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
五、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月將政府采購支出與正常經費支出情況一并統(tǒng)計匯總,按規(guī)定時
間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經費支出報表。
第四章 財務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凡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凡轉移、挪用、擠占政府采購資金的,以及不按規(guī)定
辦理有關招標手續(xù)和支付采購價款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并按《深圳經濟
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及其他法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單位采購資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了解單位用款情況及帳
務處理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及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深圳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政府采購支出的資金財務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和預算單位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活動的資金財務管理。采用采購卡采購物
資的貨款支付,按原辦法不變。
第三條 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事業(yè)收入。
預算內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切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jù)國家法
律、法規(guī)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
政性資金。
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采購單位(即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物資或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yè)
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集中采購的,深圳市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是采購人。
第五條 政府采購支出,包括支付給供應人的資金和支付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手續(xù)
費。
第二章 資金支付
第六條 采購資金屬預算內的,按《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財政部門向供應人直接支付。凡
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報價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單位憑深圳市政府采購預算
通知書、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收款通知書(指拼盤采購由單位負擔部分)、中標通知書、采購
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到財政部
門辦理付款手續(xù)。
第七條 按《條例》規(guī)定可以不實行招標的,采購單位憑深圳市政府采購預算通知書、
深圳市政府采購特例批復通知書、采購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
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到財政部門辦理付款手續(xù)。
第八條 采購資金全部由預算外資金、事業(yè)收入支付的,由資金的管理部門憑中標通知
書、采購合同、采購單位驗收報告、供應人開出的正式發(fā)票等有關資料向供應人支付價款。
第九條 采購資金由預算內資金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或事業(yè)收入共同分擔而進行的物資、
服務采購,統(tǒng)稱為拼盤采購。凡經財政部門核準應由單位負擔部分,在開標前10日,采購
單位必須將應負擔的款項劃入政府采購專戶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帳戶。招標采購完畢后,
由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按本辦法第六條所要求的資料,代采購單位全額支付其應負擔部分;
中標價減去單位負擔部分的差額,由財政部門從預算資金中直接撥付給供應人。
第十條 當采購項目經采購人驗收合格,并支付全部采購資金后,三個工作日內,分別
由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按撥付的預算資金數(shù)額,開具《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政
府物料供應中心按代支付的資金數(shù)額,開具《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給采購單
位,據(jù)此入帳。
第三章 財務核算
第十一條 財務核算辦法。
一、采購單位將自籌資金劃入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帳戶時,作如下帳務處理:
(一)、行政公檢法司機關會計記:
借:暫付款——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費用(設備購置、修繕、業(yè)務費,下同)
貸:銀行存款
(二)、事業(yè)單位(合其他社會組織,下同)會計記:
借:其他應收款——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三)、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會計記: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政府采購款-X單位-X費用
二、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向供應人支付采購款項時,作如下帳務處
理:
(一)、財政業(yè)務部門會計記:
借:一般預算支出-X類-X款-X采購單位-X費-X供應人-政府采購款
貸:國庫存款
(二)、政府物料供應中心記:
借:其他應付款-X單位-X費-X供應人-政府采購款
貸:銀行存款
三、使用單位根據(jù)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政府
物料供應中心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及有關原始資料及時作如下帳務
處理:
(一)、凡由財政預算負擔部分(包括拼盤采購由財政負擔撥付部分),各單位按財政
相關業(yè)務部門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收支轉帳通知書》按如下記帳:
1、行政公檢法司單位記:
借:經費支出-X費
貸:撥入經費-X費一政府采購資金
2、事業(yè)單位記:
借:事業(yè)支出-X費
貸:財政補助收入-政府采購資金-X費
(二)、按政府物料供應中心開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
1、行政公檢法司機關記: 借:經費支出-X費 貸:暫付款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
費
2、事業(yè)單位記: 借:事業(yè)支出——X費 貸:其他應收款一政府物料供應中心——X
費
(三)、全部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自籌的,采購單位憑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批準的采購計
劃、中標通知書核定的價款及有關資料,按現(xiàn)行財務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屬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同時記:
借:固定資產——X設備(分類詳細登記)
貸:固定基金
四、采購進口物品,如需用外匯資金支付的
凡由預算資金安排部分,由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憑核準的采購計劃、中標通知書、采購
合同、經批準的外匯額度等資料,將應配套的人民幣劃入采購單位帳上,由采購單位根據(jù)
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外幣兌換手續(xù),有關資金的支付、帳務處理按原辦法辦理。
全部由預算外資金或事業(yè)收入支付的,按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
五、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月將政府采購支出與正常經費支出情況一并統(tǒng)計匯總,按規(guī)定時
間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經費支出報表。
第四章 財務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凡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凡轉移、挪用、擠占政府采購資金的,以及不按規(guī)定
辦理有關招標手續(xù)和支付采購價款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并按《深圳經濟
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及其他法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單位采購資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了解單位用款情況及帳
務處理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及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深圳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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